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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出台

作者:骆艳      文章来源:区农粮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3-04-18 09:20:07

       今年,“家庭农场”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为顺应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要求,全面了解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赣州市农粮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赣市农粮管[2013]13号)文件,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提出了初步的认定标准: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20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从事茶叶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20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20亩以上;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10年以上,经营面积20亩以上;从事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10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从事油茶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10年以上,经营面积20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饲养肉牛50头以上,饲养奶牛20头以上,家畜混养200头以上;从事家禽养殖为主的,鸡或鸭年出笼5000羽以上、鹅出笼1500只以上,家禽混养5000羽以上;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水面租期5年以上,经营池塘面积5亩以上,山塘水库面积20亩以上;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年收入10万元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


       6、家庭农场有生产经营记录。


       7、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