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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行政调解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3-12-14 0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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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行政调解和行政

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有关科(站、局):

   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强化行政执法意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要求,现将《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三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

2013124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粮行政调解是指农粮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科、站、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确定1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 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加强对农粮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对农粮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化解争议与纠纷的规定;定期研究解决农粮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 行政调解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统一登记受理行政调解案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按照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进行调解;督促承办调解处室或直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形成调解文书并送达;负责调解文书的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公正积极主动注重效果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农粮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农粮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第八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报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决定是否受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1、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或其他紧急情形不立即处理有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或告知申请人采取其他纠纷解决渠道。

行政调解办公室应根据案件情况,及时确定行政调解部门,并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转交负责调解的科、站、室。

()调查。负责调解的科、站、室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相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调处。

1、负责调解的科、站、室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2、调解开始时,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纷事由;

3、调解员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分析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4、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公开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签订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调解协议应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农粮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应当终结调解,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含裁决)

()回访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以及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发现和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巩固调解成果。

1、对重大疑难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进行定期回访,注意收集、听取双方当事人和群众的意见,督促双方依法履行协议。

    2、认真做好回访记录并存档。记录包括:回访时间、地点、调解员姓名、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现状、有无反复或扩大、激化、转化苗头。

  (八)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登统、装订,并统一归档、备案到行政调解办公室。

第九条 行政调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方或双方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第十条 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一条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回避。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调解人员是否回避由主持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局领导应当亲自组织和参与调解,一般的争议纠纷,则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或者由该处室关负责人指定的人员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 坚持单位内部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司法调解三方联动调解原则,对于重大复杂的纠纷调解可与人民法院、人民、仲裁机构和基层组织联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信任的人参加。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市法制办《关于做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几点意见》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本单位各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对社会稳定当事人权益等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和达到听证范围标准的行政处罚。

凡本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向本局法制机构(监督检查科,下同)报送相关材料审核,并在15日内将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局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第三条 市局法制机构责本局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统计和报送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审查职能。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从事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名称及条款);

(四)作出处罚所依据证据的目录,包括证据名称、证明作用等;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七)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市局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在主体资格、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一般审查基础上,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否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履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

(五)是否属于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六条  市局法制机构有权调阅行政处罚的卷宗和(相关)材料,需要办案人员到场询问的,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查明情况。

第九条  市局法制机构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之日起,备案审查中止。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备案审查的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条  市局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在建议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文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1.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2.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3.事实不清的;

4.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8.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一条  市局法制机构在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中,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应当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改正。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未按本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市局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或者经核实有重大行政处罚不报的,市局法制机构将把此情况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作为市局对各该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年终考评依据。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2万元以上的;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局领导办公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监督检查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会前三日内,相关执法科室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监督检查科,由监督检查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监督检查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