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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11-15 09:11:52







赣市农粮监检〔2016〕9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中晚稻收购
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章贡区、寻乌县农粮局:
       我市2016年中晚稻收购工作已经开始,并根据全省要求于10月24日启动了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为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防止发生农民“卖粮难”,按照省粮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现将《赣州市2016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
                                                                                                                                          2016年10月28日


赣州市2016年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收购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入库质量安全,根据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赣粮检〔2016〕15号)要求,切实履行粮食监管职能,及时高效地完成全市中晚稻收购检查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辖区内从事中晚稻收购活动的各类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等。检查的重点为2016年中晚稻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
二、检查内容
各地要将各类粮食收购主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江西省粮食收购工作纪律》情况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执行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在中晚稻收购期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各类粮食收购者开展以下检查:
1.是否取得了粮食收购资格;
2.是否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标准;
3.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有无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情况;
4.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了收购统计报表。
(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江西省粮食收购工作纪律》的落实情况
对各类中晚稻收购主体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江西省粮食收购工作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售粮农民意见,及时纠正、查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落实情况
对201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收储库点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是否在农发行开户,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配有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是否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等;
2.收储库点是否按预案规定的时间和条件挂牌收购,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了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执行时间和投诉电话等政策信息,是否摆放了中晚稻等级标准参考样品;
3.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是否为2016年生产的等内品,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去库存”粮食搞“转圈粮”行为;
4.收储库点是否严格执行了《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有无压级压价收购和拒收、限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粮食的行为,有无将水杂扣量计入收购量内的行为;
5.收储库点是否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有无给农民“打白条”或代扣各种税费情况;
6.收储库点是否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了收购进度,按规定报送了粮食统计报表;
7. 收储库点是否使用了统一收购凭证,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存在虚列收购数量、质量等级等行为;中储粮直属企业是否按规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收购合同;
8.收储库点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最低收购价稻谷的行为,是否存在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9.承贷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预付给收购库点的收购铺底资金和后续收购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收购、保管费用;
10.收储库点有无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行为;
11.预案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方法
(一)检查时间 与中晚稻收购工作同步进行,即:从2016年10月下旬至2017年1月31日止。
(二)检查方式 按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严密组织,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
2、严查违规行为。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四个共同”机制要求,主动会同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收购工作中每个容易作假的环节进行仔细检查,并从细微数据变化中及时发现问题,重点对历年检查中有举报或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库点进行“回头看”,尤其对“打白条”、压级压价、“转圈粮”等严重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中晚稻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3、加强内外监督。要严格规范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对违反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要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督查,提高专项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收购期间,省市将适时对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导,主要检查各地对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的部署情况,即:有无在当地相关媒体开展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宣传,有无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接受群众监督电话,有无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认真开展检查,是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涉粮案件,是否做到有登记、有查办、有结果、有反馈,是否及时汇总、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情况信息和工作总结。对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给以通报批评。
4、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上报本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案件查处情况,每月10日前将汇总表(见附表1、2)电子报送市局监督检查科,重大问题随时上报,并在2017年2月10日前报送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汇总表和工作总结(电子、纸质)。

附:2016年江西省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2)

 

2016年中晚稻收购检查附表.xls
文件类型: .xls 333cf89c3031704c428856cd16d370fe.xls (18.5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