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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7-07-07 14:41:13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的执法典型案例

 

一、案件来由

2017322日,市农粮局收到福建省仙游县畜牧兽医局《关于抄送饲料抽检结果的函》(仙牧(20179 号)。据悉,仙游县畜牧兽医局在福建省某开发有限公司饲料仓库间抽检了一批标称为当事人生产的“40%乳(仔)猪浓缩饲料(断奶宝)”样品,经检测,该饲料产品中铜的含量为680/㎏,依据《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被判定为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500+125/㎏)。

二、立案调查取证过程

2017323日,市农粮局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2017324日,市农粮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原料仓库、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化验室等工作间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对检查(勘验)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时,执法人员将涉案“40%乳(仔)猪浓缩饲料(断奶宝)”的《生产商确认函》和《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6)MJHY-XS40126)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当场确认该涉案“40%乳(仔)猪浓缩饲料(断奶宝)”确系当事人生产,同时对上述检验报告中的检测结果无异议且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复检。2017327日,市农粮局执法人员全面调取了当事人生产、经营该涉案饲料产品等有关书证、物证,询问有关人员,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

三、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1022日生产该涉案批次“40%乳(仔)猪浓缩饲料(断奶宝)”共25包,每包20kg,总重量为500kg,其中,20包于1024日销售给福建省莆田市刘某某,销售价格为80/包,后由刘某某转卖给福建省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另5包于1024日销售给赣州市赣县梅林镇林某某,销售价格为80/包。至市农粮局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生产销售该涉案批次饲料产品25包,销售价格为80/包,违法所得2000元。

当事人上述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农粮局于201741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市农粮(饲料)告〔20171号),并于2017418日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能积极配合办案中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四、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有关规定,市农粮局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000(肆仟圆整)

五、权利告知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案件启示

1、执法机构的设立是履行执法行为的前提。市农粮局自2016年成立执法机构以来,执法力度明显加强,执法程序更加规范到位,执法效果更加明显,一些违法案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极大的维护了市场秩序,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跨区域联动是违法案件及时处理的关键。我局执法部门自收到福建省仙游县畜牧局文件函后,加强两地沟通,争取信息共享,3个工作日内暨查明了涉案单位的违法事实,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函告福建省仙游县畜牧局。

3、依法依规处理是办理案件的基础。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所用法律适当,法律程序到位,加强了涉事人员的法律教育,树立了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