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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实施农业和粮食行政处罚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7-06-06 14:56:34

关于委托实施农业和粮食行政处罚的通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赣州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局各有关执法职能科室(单位):

为适应现阶段农业和粮食执法工作需要,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农业和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依法委托实施农业和粮食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农业和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事项

委托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赣州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分别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辖区范围内实施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牧(含蚕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渔业渔政、畜禽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粮食等领域的行政处罚。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和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权不在此次委托范围内,分别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植保植检局、市农业机械局另行委托。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自201771起生效,至另行委托或新法律法规出台致委托终止止。

四、法律责任

委托期间,委托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对受委托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转委托给第三方;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处罚,或将行政机关委托给自己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概皆由其自己承担。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

2017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