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办发〔2011〕4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赣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赣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效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 2011 〕 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为重点,以统一受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三条 凡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产业项目,包括加工制造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等均可申请进入绿色通道, 除确属不宜并联审批的项目外 均享受 “ 绿色通道 ” 服务。
第四条 市发改委为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的牵头部门,负责绿色通道有关文件的制定,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日常组织和协调,并与市发改委联合牵头负责基本建设领域的重大产业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后的各项具体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其 “ 三定方案”规定的核准、备案的重大产业项目进入绿色通道后的各项具体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实施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系统的履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察。
具有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市级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各自负责纳入绿色通道的重大产业项目的具体审批事项,项目审批权责不变。
第五条 凡进入绿色通道实施范围内的重大产业项目,项目审批和项目运营各环节,实行 “ 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 ” 五项制度。
第六条 统一受理制。项目申报材料按管理渠道,由市发改委和市工信委等牵头部门分别统一受理。 项目申请单位在市行政服务大厅的市发改委或市工信委的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件,由市发改委或市工信委负责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并联审批系统将相关材料的电子文件转发给相应的业务办理单位。书面纸质文件(材料)则由申请单位直接送行政服务大厅各审批单位的窗口进行审批。
第七条 项目代办制。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涉及的各审批单位应免费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咨询代理、专业代理等便民服务。
第八条 快速转办制。项目统一受理后,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由牵头部门对重大产业项目并联审批事项通过电子件在并联审批系统内进行快速转办。
第九条 并联审批制。对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并联审批系统内的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进行统一受理并转办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对所有审批事项按定义好的并联审批流程,进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批事项办结后,将审批结果上传至并联审批系统,整个项目审批各环节实现即时信息查询和结果共享。
并联审批流程分为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三类。
第十条 办结告知制。项目审批相关单位在完成相应行政许可或审批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并联审批过程中,并联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牵头部门,并将审批结果送至牵头部门窗口,由牵头部门窗口人员统一送达给项目申请单位。
项目申请单位凭借由并联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可即时查询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审批结果完成后,申请单位可从计算机终端查阅批复文件,并提供电子批复文件远程下载服务。
第二章 审批制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适用审批制的重大产业项目,审批过程分为咨询认定阶段、项目可研阶段、项目初设阶段和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一节 项目咨询认定阶段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向市发改委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赣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认定申请表》、企业法人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赣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认定申请表》可在市发改委服务窗口领取或绿色通道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服务窗口收到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在 1 个工作日内出具《赣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可研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明确该项目需要办理的所有审批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具体办理部门和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 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窗口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赣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编制《赣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操作指南》,明确纳入绿色通道系统服务的项目范围、操作程序、涉及的部门等。
第二节 项目可研阶段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自收到《赣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可研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后,可在市发改委服务窗口同时提交告知单明确的各审批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也可先后单独提交告知单明确的各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窗口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签收申请材料,并在 1 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系统将相关材料的电子文件转发给相应的审批部门。项目申请纸质材料,由项目单位分送各相关审批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
第十八条 各审批部门自收到项目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或是否需要补充材料的决定。
对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项目申请单位直接送到具体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的决定后,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的正式文本通过绿色通道系统传输到市发改委服务窗口。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服务窗口收到各相关审批部门的相关决定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项目申请单位也可在绿色通道系统实时查询各审批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各具体前置审批事项办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事项的初审结果反馈给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在收到相关前置事项的初审结果后,自受理之日起 12 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可研是否批复的决定。
各具体前置审批事项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正式文本通过绿色通道系统传送到市发改委。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的期限内。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络系统传输到市发改委服务窗口。
第三节 项目初设阶段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作出可研批复后,项目进入初设阶段。初步设计前置审批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委牵头负责,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所在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领取《赣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初设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赣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初设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应当明确该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办理的全部审批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部门以及办理时限。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赣州市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初设阶段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向项目所在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递交各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县(市、区)发改委将初步设计文件上报市发改委;明确需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申请材料由对口单位转交市级行业部门按本办法办理;其余建设条件申请材料按照当地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转由相关并联审批单位办理。
项目申请单位也可先后单独提交涉及的各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县(市、区)相关并联审批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限将批复文件上传并联审批系统。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在市级相关部门完成审批后,自受理之日起 12 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初步设计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