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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二级良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流程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06-17 18:06:03

赣州市二级良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操作流程

 

一、项目名称:二级良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实施机关: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

三、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2、《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

四、办理条件

1.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场址选择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距离居民区、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交通干道和化工厂、屠宰场一千五百米以上,地势高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

2场区布局合理,符合种畜禽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

3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来源清楚,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是经过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4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和质量达到制种、育种相应要求;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6有疫病诊断室、病畜隔离舍、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7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有品种标准、育种方案和育种记录,系谱资料和技术资料齐全;

8实行雨污分流,有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利用设施,符合环保要求;

9有健全的育种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10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种畜禽场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报送以下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基础条件(场址选择与周围环境、生产及配套设施情况),养殖品种、来源及规模,管理及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种畜禽生产技术水平情况,动物防疫条件说明(包括动物防疫设施、动物免疫程序等),生产经营管理、防疫消毒、档案管理等制度制订情况,生产方案目标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要求500字以上;

3平面布局图:包括:场址位置平面图和场内各功能区平面布局图;

4品种来源证明:包括:供种单位种畜禽生产经营证、系谱、种畜禽个体档案、种畜禽合格证、检疫证明、引种发票等复印件;

5技术规程:包括:畜禽品种标准、饲养技术规程、选种选育方案;

6制度建设:包括:生产经营管理、防疫消毒、档案管理等制度;

7防疫条件: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8技术力量:附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9疫病监测:种猪场应提供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年度疫病监测证明。监测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猪瘟、布病、伪狂犬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等;

10环保情况:申领《许可证》的,必须提供粪污无害化处理说明,包括污染物处理基础设施、处理工艺、工艺流程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或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报告;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数量限制:

六、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当场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在当日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移交市畜牧兽医局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审查审核。市畜牧兽医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3.领导审批。市畜牧兽医局将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和粮食局领导审批。市农业和粮食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市农业和粮食局领导作出的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颁发证书。市畜牧兽医局在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七、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承办单位:赣州市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刘弘、赖华

办公电话:0797-8196375

监督电话:1、农业和粮食局:0797-8196302

2、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0797-8390110

3、行政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科:0797-839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