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登记证
核发操作流程
(一)项目名称: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登记证核发
(二)实施机关: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
(三)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四)办事程序:
1、材料受理。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当场审查。对申请事项属于市级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审核。市土肥站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报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领导审批;不予通过的,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书面说明。
3、局领导审批。市土肥站将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和粮食局领导审批。市农业和粮食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不同意发证的,市土肥站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4、办理批件。对市农业和粮食局领导作出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市土肥站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交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向申请人颁发。
(五)受理范围
在赣州市内生产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复混肥料GB15063-2009 掺混肥料GB21633-2008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 有机肥料NY525-2012
水稻苗床调理剂NY526-2002
(六)登记类别
1、正式登记有效期5年,可以续展2次;
2、临时登记有效期1年,可以续展2次;
3、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直接正式登记;
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先临时登记后转正式登记。
(七)申报资料
1、正式、临时登记
(1)肥料正式、临时登记申请书;
(2)产品检验报告;
(3)产品外包装样式;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初次申请登记企业);
(7)产品适宜土壤田间试验报告(水稻秧床调理剂);
(8)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临时转正式登记);
(9)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2、正式登记续展(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
(1)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证复印件;
(3)产品复核检验报告。
3、临时登记续展(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提交)
(1)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证复印件;
(3)产品检验报告(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间出现抽查不合格的产品)。
4、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供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八)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承办单位:赣州市土壤肥料工作站
联 系 人:丁丽萍
联系电话:0797-8196357
监督电话:1、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0797-8196302
2、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0797-8390110
3、行政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科:0797-839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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