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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7-11-06 14:49:22

 2017年7月31日,本机关收到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依法查处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假兽药的函》(赣农执函〔2017〕22号)。据悉,广东省广州市农业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辖区内某仓库存放有标称为“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健胃散(批号为17031002)和黄连解毒散(批号(实为生产日期)为20170209),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被判定为假兽药。

2017年8月1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17年8月2日至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的原料仓库、包材仓库、生产车间、成品仓库等工作间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对检查(勘验)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人员全面调取该公司生产经营兽药的相关资证证明材料,以及产品包装物(含包装盒、袋、箱和瓶签等)进出库记录、生产原料进货凭证和进出库记录、生产记录(台账)、销售记录(台账)等,现场做好证据固定。执法人员还在该公司兽药产品包装物定点印刷厂(赣州利佳印刷有限公司)调取兽药产品包装物的出库单、退库单,现场做好证据固定。

2017年8月4日至21日,本机关根据产品销售发货单延伸至产品销售下线进行调查取证。8月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吉安市遂川县新特兽药服务部待销的黄连解毒散(双黄连)产品抽样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8月21日,本机关委托广州市畜牧兽医局对广州市杨贤文销售的黄连解毒散(双黄连)产品及包装盒进行取样确认。

2017年8月7日,本机关向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召回违法产品以及销毁未使用的涉案包装物。

2017年8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询问笔录》。

2017年8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已召回的黄连解毒散(双黄连)产品进行抽样取证,并对召回的黄连解毒散(双黄连)产品以及涉案生产原料进行登记保存。

2017年8月28日,本机关向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下达《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对上述登记保存物品作出没收处理决定。

现查明:

赣州利佳印刷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印刷的黄连解毒散(双黄连)产品包装盒、当事人生产销售并召回的黄连解毒散(双黄连)产品的包装盒、产品销售下线吉安市遂川县新特兽药服务部所销售黄连解毒散(双黄连)产品的包装盒、产品销售下线广州市杨贤文所销售黄连解毒散(双黄连)产品的包装盒样式规格以及上面所附标签、说明书都是一致的,其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是:“本品是本公司首次精选优质名贵中药材的科学配方,参考德国LAH高通量及超高通量筛选技术,将多种中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技术体系,从而达到治疗的根本目的,是目前最新最佳的中药制剂。主治:1、猪高烧不退、猪圆环病毒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蓝耳病)、伪狂犬病、口蹄疫、畜禽菌血症、猪丹毒、猪肺疫、猪皮炎肾病综合征(PDS)。2、猪的胸膜肺炎、细菌性皮肤感染、急性乳腺炎、钩端螺旋病体、创伤感染、气性坏疽、放线菌病。3、传染性支气管炎、喘气病、链球菌病、大肠杆菌病、支原体等引起的咳嗽、喷嚏、流泪、流鼻涕、呼噜、甩鼻、肿脸。4、细小病毒和细菌混合性感染引起的顽固性痢疾、肠炎、黄白色粪稀。5、禽霍乱、禽伤寒、鸭浆膜炎、禽流行性感冒、禽慢性呼吸道病、禽黄红白痢。”而农业部批准的标签、说明书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是:“泻火解毒,三焦实热,疮黄肿毒。”因此,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黄连解毒散(双黄连)产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明显超出规定范围,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该情形按照假兽药处理。

当事人生产黄连解毒散(双黄连)假兽药产品5个批次,共81.7件(1634盒),包装规格为5g/支×20支/盒×20盒/件,总重量为163.4Kg,其中,2016年1月5日生产出25.85件(517盒),批号为16010402;2016年7月6日生产出18件(360盒),批号为16070502;2017年1月3日生产出20.2件(404盒),批号为17010202;2017年2月10日生产出5.925件(118.5盒),批号为17020902;2017年2月19日生产出14.575件(291.5盒),批号为17021802;后分别于2016年8月16日、2017年6月5日对其中的0.35件(57盒)、2.5件(50盒)更换包装,转为生产黄连解毒散(丹王散)产品。另外,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还剩余栀子7.5Kg、黄连5Kg、黄柏0.5Kg、黄芩10.5Kg;剩余的包装材料于6月30日退回印刷厂。

当事人将上述81.7件(1634盒)黄连解毒散(双黄连)假兽药产品分别销售给赣州市成德长1件、赣州市农资大市场门市部2.7件、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王子琳2件、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杨贤文5件、哈尔滨武文波1件、湖南省醴陵市城南大道肖兵华6件、吉安市遂川县廖小生2件、云南昆明市环城南路麻仁辉62件,销售单价均为200元/件(10元/盒)。后召回32.1件(642盒),其中,向云南昆明市环城南路麻仁辉召回445盒,向湖南省醴陵市城南大道肖兵华召回45盒,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杨贤文召回81盒,向赣州市农资大市场门市部召回39盒,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王子琳召回14盒,向吉安市遂川县廖小生召回18盒。因此,当事人实际销售黄连解毒散(双黄连)假兽药产品49.6件(992盒),销售单价均为200元/件(10元/盒),违法所得为9920元。

综上,当事人实际生产黄连解毒散(双黄连)假兽药产品81.7件(1634盒),其中,召回32.1件(642盒);实际销售出厂49.6件(992盒),销售单价均为200元/件(10元/盒),违法所得9920元;其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按其销售价格计算)为16340元;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剩余栀子7.5Kg、黄连5Kg、黄柏0.5Kg、黄芩10.5Kg。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057059675)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兽药生产许可证(副本,编号:XK13-003-00657)复印件1份,共1页;兽药GMP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违法行为当事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依法查处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假兽药的函》(赣农执函〔2017〕22号)复印件1份,共9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三:兽药产品(黄连解毒散)的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1份;兽药产品(黄连解毒散)的说明书范本(第二册)复印件1份。证明农业部批准的黄连解毒散标签、说明书以及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证据四:赣州利佳印刷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印刷的黄连解毒散(双黄连)产品包装物确认照片1份;赣州利佳印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业务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黄连解毒散(双黄连)的包装物进货和退货凭据复印件1份;黄连解毒散(双黄连)的包装物进出库记录(物料货位卡)复印件1份。证明赣州利佳印刷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印刷的产品包装盒上标签、说明书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明显超出规定范围。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针对召回的兽药产品)及相关照片1份;抽样取证凭证(召回兽药产品)2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针对召回的兽药产品,附召回产品统计表)2份;《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并召回的产品其包装盒上标签、说明书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明显超出规定范围。

证据六:《抽样取证凭证》及产品确认照片(产品销售下线吉安市遂川县新特兽药服务部)1份;《询问笔录》(产品销售下线吉安市遂川县新特兽药服务部)1份;产品销售下线吉安市遂川县新特兽药服务部相关证明(含营业执照、投资人和进货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产品确认照片(产品销售下线广州市杨贤文)1份;产品销售下线广州市杨贤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以上2处产品销售下线所销售的产品其包装盒上标签、说明书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明显超出规定范围。

证据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企业生产流程)及相关照片1份;《询问笔录》(企业法人代表2份;黄连解毒散(双黄连)生产原料进货凭据(原料送货单、入库单以及赣州虔发中饮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黄连解毒散(双黄连)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黄连解毒散(双黄连)产品进出库记录(成品货位卡)复印件1份;黄连解毒散(双黄连)产品销售发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黄连解毒散(双黄连)假兽药产品的违法事实,以及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销售去向和违法所得等。

证据八:《责令改正通知书》1,整改报告1,《送达回证》3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调取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关联性强,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禁止生产假、劣兽药。”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假兽药行为,2017年9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市农粮(兽药)告〔2017〕3-1号、赣市农粮(兽药)告〔2017〕3-2号),并于2017年9月21日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

综上所述,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有关规定:“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20万元罚款”,本机关现作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已召回的黄连解毒散(双黄连)兽药产品32.1件(642盒)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栀子7.5Kg、黄连5Kg、黄柏0.5Kg、黄芩10.5Kg;

2、没收违法所得9920元;

3、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6536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5280元(柒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