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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8-01-05 16:18:55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赣市农粮(饲料)罚〔2017〕1号 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赣州澳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91360700781482865L 胡晓村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2日生产该涉案批次“40%乳(仔)猪浓缩饲料(断奶宝)”共25包,每包20kg,总重量为500kg,其中,20包于10月24日销售给福建省莆田市刘金财,销售价格为80元/包,后由刘金财转卖给福建省顺兴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另5包于10月24日销售给赣州市赣县梅林镇林宗伟,销售价格为80元/包。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生产销售该涉案批次饲料产品25包,销售价格为80元/包,违法所得2000元。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有关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肆仟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         2017年5月2日  结案
2 赣市农粮(农药)罚〔2017〕2号 涉嫌生产假农药案 赣州卫农农药有限公司 913607027994866102 张建华 当事人于2016年5月30日生产该涉案芋农乐(1.8%阿维•高氯乳油)农药共30件,每件6kg,总重量为180kg,其中,20件于4月22日由长汀县供销农资配送有限公司定购,并于6月1日发货,销售价格为120元/件;另10件在4月18日由广昌县余传华定购,后于6月10日办理了退货手续,并于6月20日作了返厂销毁处理。至本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生产该涉案批次农药产品30件,其中,销售出厂20件,销售价格为120元/件,违法所得24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有关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2、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1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4400元(壹万肆仟肆佰圆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         2017年7月31日  结案
3 赣市农粮(兽药)罚〔2017〕3号 涉嫌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赣州百灵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913607027057059675 陈家姬 当事人实际生产黄连解毒散(双黄连)假兽药产品81.7件(1634盒),其中,召回32.1件(642盒);实际销售出厂49.6件(992盒),销售单价均为200元/件(10元/盒),违法所得9920元;其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按其销售价格计算)为16340元;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剩余栀子7.5Kg、黄连5Kg、黄柏0.5Kg、黄芩10.5Kg。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有关规定:“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5至20万元罚款”,本机关现作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已召回的黄连解毒散(双黄连)兽药产品32.1件(642盒)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栀子7.5Kg、黄连5Kg、黄柏0.5Kg、黄芩10.5Kg;
2、没收违法所得9920元;
3、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6536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5280元(柒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2017年9月29日 结案